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其申请、审批、购置、验收、账务、使用、维护、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是指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装置;各种经费渠道购置或调入、捐赠、自制的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归口管理,实行校、院、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申购与审批
第五条 各院部以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形式申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作为主管部门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组织项目申报,依据学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实际需要,结合经费分配情况,科学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已经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须由申报院部提出变动理由,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购置与验收
第七条 所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认真履行采购程序,确保仪器设备的采购质量。
第八条 仪器设备到货前,使用院部应做好安装准备工作。仪器设备到货后验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使用院部、财务处、后勤处、纪委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五章 账务管理
第九条 凡属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院部应建立仪器设备明细账,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条 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办理手续。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建账后,领用人须打印设备标签并及时粘贴。仪器设备领用人变更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做到资产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 使用院部要确保仪器设备使用安全,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人员须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压力容器等实验室特种设备的管理按上级文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使用院部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做好定期检查校验、维护保养等工作,发现故障及时维修,保证仪器实设处于完好状态。维修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院内调拨,由设备管理员发起申请,学院分管领导审批通过;院际之间调拨还须接收单位设备管理员和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所有变动业务须及时办理,确保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 使用院部应根据学校相关通知,做好仪器设备的年度盘点、贵重仪器设备现场核查与资产清查工作,并按要求准确报送各类统计数据。
第五章 报废与报损
第十六条 对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经鉴定论证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可按报废程序进行产权核销。
第十七条 因工作失职、管理不善、保管不当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灭失(含丢失)的,由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认定,并按规定程序审定后,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